1、兄、姐要有經濟負擔能力,假如兄、姐自身生活無法維繫,或是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須要,那么他們對弟、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撫養權利;
2、雙親已經喪生或雙親無力撫養,假如雙親有能力撫養,兄、姐對弟、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權利;
那么融合影片故事情節,以下四點同時滿足,並依照第27條的監護人次序,由於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均未發生在電影中,假設已經去世,則已經在做醫生有總收入的姐姐的確有扶養弟弟的法定權利。假如舅舅們願意分擔,那是情面,假如不願意分擔,難不成讓小孩凍死街頭嗎?這點不論是姐姐弟弟還是哥哥妹妹都是一樣的,在此種情形下,假如把弟弟遺棄,可能將還會構成遺棄罪,最低將被判刑5年有期徒刑。儘管融合故事情節中的實際情況,會讓人覺得不公正,但實際上沒有人在承擔責任的這時候會覺得輕鬆,生活總會不經意間在我們肩上加上些意料外的艱辛。
除此之外,妹妹與否能送養哥哥呢?《民法典》第31條明確規定,當有監護資格的主體相互推脫的這時候,可以提出申請相關機構指定監護人。在此種情況下,只需滿足第1096、1098和1104條的明確規定,就可以順利完成合法送養和領養。
而且妹妹如不敢承擔扶養權利,在有合法合規家庭願意領養的前提下,是能通過履行法定程序送養哥哥的,不構成遺棄。
與影片故事情節相同的是,原帖中的妹妹對2歲的哥哥沒有任何反感,直接將三套房產賣掉並將哥哥送養至農村貧困家庭。撇去道德倫理道德不利因素,在喪父的情況下,成年妹妹有扶養未成年哥哥的權利嗎?
《我的姐姐 》熱映,我們都被整部電影敬佩哭了,隨著影片原型8年前在天涯高峰論壇的長帖《父母去世后,我把两岁的弟弟抱养了出去》被網民扒出來,相關扶養問題的法律條文爭論也引發了關注。
《民法典》第1075條明確規定,有經濟負擔能力的兄姐,對於雙親已經喪生或雙親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、妹,有扶養的權利。所以,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權利也是有設立條件的。一共有如下四個:
3、弟、妹仍未成年,假如弟、妹已經未滿十八週歲,即便是無法自食其力,兄、姐也沒有撫養權利。
文章標簽 我的姐姐 民法典 父母去世後,我把兩歲的弟弟抱養了出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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